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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6日,因拆迁问题,某甲、某乙在其经营的牛肉面馆门前与前来阻止其经营的拆迁保安人员发生争执,某甲用煤气罐、某乙手持打火机,共同驱散拆迁保安人员。某甲、某乙因涉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于2021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批准逮捕。2021年7月27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8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2021年9月27日补充侦查后,审查起诉,2021年10月14日,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辩护思路与辩护观点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依法会见了某甲、某乙,向公诉机关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提出了某甲、某乙有自首情节,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无继续羁押的必要,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且有悔罪表现,某甲、某乙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拆迁方存在有重大过错等辩护意见,并以附件的形式提交了四个相似度高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缓期执行的已决案例。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及时调阅、分析卷宗,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对某甲、某乙《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某甲、某乙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二)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最重要的物证煤气罐、打火机去向不知所踪,侦查机关提取扣押煤气罐与某甲、某乙所使用的煤气罐不具有同一性的辩护观点,在卷证据不足以指控某甲、某乙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某甲、某乙的行为没有造成刑法意义上的严重后果,也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四)某甲、某乙有自首情节;
(五)拆迁方有重大过错,拆迁保安行为粗暴、态度蛮横,对本案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六)导致发生本案发生的纠纷已经解决,拆迁也已经完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已然不存在,对某甲、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更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 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了增强说服力,促成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以附件的形式把证据卷有利于某甲某乙的证据摘录出来,以表格的方式列明,作为《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的附件提交公诉机关。
三、 案件处理结果
公诉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对某甲、某乙不起诉的辩护意见,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雁塔检刑不诉【2021】167号、雁塔检刑不诉【2021】168号《不起诉决定书》。次日,某甲、某乙在办完相应的手续后,被予以释放,重获自由。
四、本案心得
某甲、某乙的亲属当时委托从方律师的时候,我们通过详细分析案件情况,初步判断其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但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的处罚情节,所以初步将辩护思路确定为:先争取取保候审,再做罪轻辩护。但辩护律师阅卷后将辩护思路调整为:争取不起诉。最后在从方辩护律师的努力下,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处理结果:不起诉。 这份《不起诉决定书》的背后既有从方辩护律师们严谨的工作态度、准确的辩护思路、专业的辩护方案以及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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