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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民宿管理和促进条例
(2023年3月17日北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三章 发展促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利用村(居)民的住宅以及村集体用房等开办,经营用客房最高四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八百平方米,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
超过上述民宿规模的,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开办经营、监督管理和发展促进,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民宿的发展应当遵循政策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便利准入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民宿的发展要注重产品特色化、服务品质化、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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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民宿管理和促进条例
(2023年3月17日北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三章 发展促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利用村(居)民的住宅以及村集体用房等开办,经营用客房最高四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八百平方米,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
超过上述民宿规模的,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开办经营、监督管理和发展促进,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民宿的发展应当遵循政策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便利准入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民宿的发展要注重产品特色化、服务品质化、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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