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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魏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1月被兰州市安宁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立案侦查,1月14日被该院取保候审。该院反贪局经侦查后向该院公诉科移送起诉。后经补充侦查一次后,本案由该院于2017年12月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魏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十余次共计171万余元,应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魏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律师工作情况
2017年10月27日,从方律师辩护团队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魏某的委托,为其提供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审理阶段的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复印了全部卷宗,和魏某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对全案证据详细阅读,分析,并结合和委托人的沟通了解情况后,及时向审查起诉单位安宁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及公诉科就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及量刑问题进行了沟通,并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该单位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金额的辩护意见,降低了审查起诉阶段的指控行贿金额。本案公诉机关以魏某行贿171余万元,数额巨大,向法院建议在有期徒刑5年以上量刑。该案的审理以另一贪污受贿案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因此一直中止审理到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起诉的小轿车金额15万元应调整为6.1万元;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对被告人交代并上交的1000万元“借款”性质应予以认定为立功情节,并进行量刑情节的考虑”的辩护意见,最终认定魏某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本案现已生效。辩护人的辩护思路和理由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取得了明显的辩护效果,被告人及其亲属均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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