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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方律所近年承办的刑事案件中有一半以上属于帮信罪,可见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民的增加,帮信罪在以井喷式速度增加。我们认为,在准确认定罪(帮信罪)与非罪(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量刑适当,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也是辩护律师辩护效果的重要体现。
为此,从方律师通过对经办案件及类案判例的比较、分析、研究,对帮信罪在量刑方面思考如下:
一、通过修改刑法条文增设罪名,并明确定罪标准,在法律适用上更加有法可依。
(一)《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的罪名,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通过分析帮信罪的法律概念,构成帮信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也就是说,帮信罪的行为主体必须对帮助的对象实施犯罪是明知的。另外,在明知被帮助主体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其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客观上帮助其完成了犯罪的某个或某几个节点。
(二)两高《帮信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定罪标准,以例举加兜底的方式对帮信罪行为的“明知”和“情节严重”予以明确。
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网络犯罪,两高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法释〔2019〕15号)。
1.《解释》第11条以例举加兜底方式总结并明确了帮信罪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推定行为人的明知,主要有(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2.《解释》第12条以例举加兜底方式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帮信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即行为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信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两高《解释》的颁行,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并追诉帮信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极大地方便了司法机关适用刑法第287条追究行为人帮信罪刑事责任,即为侦查机关提供了明确的追诉标准、为公诉机关提供了明确的审查起诉标准、为审判机关提供了明确的审判标准,同时也极大地方便了辩护律师的辩护行为。可以说,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能依。
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标准过于笼统,不利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真正体现。
(一)《刑法》第287条规定了帮信罪的量刑标准。《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帮信罪属于轻罪范畴,量刑幅度不超过有期徒刑三年。也就是说,只要是定性为帮信罪,不管帮助支付结算的金额有多大,或是行为人获利有多大,都不可能超过有期徒刑三年。
(二)量刑标准过于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相似情形不同判决,严重影响了罪责刑相适应及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
通过检索帮信罪的判例,笔者发现,全国各地的法院在量刑时的差别很大,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在相似案例中的量刑差异也不小。
如:罗某利用“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绑定的银行账户内所涉及的“跑单”资金达150余万元,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罗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见(2020)湘1226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王某利用他人银行卡办理支付结算共计86万元,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见(2020)沪0118刑初870号《刑事判决书》)。
有些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建议量刑6-10个月不等,有些建议量刑1年以上,而有些公诉机关却做出不起诉决定,比如:董三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利用四张银行卡贷记、借记结算支付数额达1440余万元,咸阳市永寿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25日做出不起诉决定。 (见永寿检刑不诉〔2021〕9号《不起诉决定书》);马某帮助他人非法结算2900余万元,获利1000元,黄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8日做出不起诉决定。(见黄陵检刑不诉〔2021〕21号《 不起诉决定书 》
从方律师呼吁最高人民法院,能出台帮信罪量刑方面的相关规定,如在《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将帮信罪列入指导性常规罪名,就量刑进行细化;或者修改两高《解释》规定,参照《解释》对“帮助行为的主观明知”的认定及“情节严重”的认定,采用例举加兜底的方式将实践中常见的“帮助支付结算”等方式中结算金额、获利金额及其他情节进行相对程度的量化并予以指导量刑,这样尽可能减少各地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尤其是对该罪量刑上的较大差异,以体现同案同判的效果。
另,实践中,大多数涉嫌帮信罪的案件,其上游的犯罪如诈骗罪、开设赌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无法查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大多数是给予上游犯罪帮助的“马仔”。且该罪本身属于轻罪范畴,行为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采取取保候审条件,且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从方律师呼吁司法机关能响应最高检“少捕慎捕”的要求,尽量适用取保候审,并在审判阶段适用缓刑,以最大限度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及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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