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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方观点‖法院怎么认定分居事实?

2022-07-28


近日,王某在诉讼离婚中,提出自己与男方已分居达两年,请求判决双方离婚。法院以分居系工作地点原因,而非因感情不和,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相反,李某诉讼离婚案件中,双方登记结婚后,李某因在县城上班而租住在县城,配偶崔某经常到王某租住的地方过夜,实际上自开始同居到2021年4月份离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三年半,一审法院将双方不在一起生活认定为感情不和分居,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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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上诉案件,只审查程序是否违法,一般对判决离婚的,绝大多数维持原判。当事人对此无法理解,认为同样的事实为何判决大相径庭。从方律师认为,产生这种认识的最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民法典》中“分居”的要件认识不清,并且对诉讼程序中证据的适用两眼一抹黑,以致造成不利后果。从方律师针对类案进行归纳整理,有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若有偏颇,恳请读者指正。

一、实务中对分居的理解有哪些误区? 

按照普通民众的理解,两个人不在一起住,不过夫妻性生活,甚至互相屏蔽拉黑,不给对方任何联系的机会,做到完全隔绝才能稳妥的达到“分居”的条件等等。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对于构成分居的要素要求更为严格。分居,是指解除了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还保留着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婚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 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夫妻人身关系主要包括姓名权、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选择职业的自由权、互相忠贞、相互协助义务、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代理权等,因此我们看到,分居仅仅是解除夫妻的同居义务,其他权利义务则不受影响。

二、怎么认定分居?

(一)异地分居并不全然认定分居,应视情况而定。

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是因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的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如果因是工作地点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双方分开居住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一个工作在北京,一个工作在上海,现在一方起诉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法院很难认定。

(二)同一个屋檐下的分居很难认定。

生活中分床不分房的情况,如何认定呢?在大城市,因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目前绝大多数的家庭只有一个住所,即使夫妻感情不和,也没有条件搬离住家而分居,往往是分房间睡。对于这种情况,若一方否认分床睡,另一方则不好举证证明分床事实或没有性生活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隐私生活,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很难认定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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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取证?

根据代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总结,从方律师在这里为处于困境中的当事人分享一下取证要点。

一是签订书面分居协议。尤其本身因其他原因分居的情况下,该协议就显得至关重要。分居协议应载明分居原因是因双方感情不和,还需约定分居的起始时间和期限,人民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条件之一就是连续分居满两年,因此期限应超过两年为宜;特别注意的是需要载明分居期间人身关系的规定即互不履行夫妻的义务等等;

二是保留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分居事实的证据。如双方聊天记录,若聊天内容足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再加之其他的辅助证据,如一方的经常工作地点,外地居住记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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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每一个家庭都有不同的情况,在这里也无法一一列举说明。从方律师在婚家纠纷方面具有十五年的实践经验,擅长为当事人设计切合实际、且易于操作的纠纷解决方案,助力当事人厘清法律事实问题,明确方向,作出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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