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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方观点|民间借贷中如何正确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保护自身权益?

2022-04-27

近期,从方律师团队在为当事人提供借款纠纷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司法机关等各方对诉讼时效适用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为此,从方律师对民间借款案件代理过程中出现的焦点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后,提出了如下适用诉讼时效的建议。如有偏颇,还请读者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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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案件。 若借贷双方通过借条、借款合同或还款承诺书等方式,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根据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的约定来判断时效是否届满;一旦超过还款期限届满之日3年,债权人并未积极主张要求债务人还款,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但是债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只能通过自力救济方式去要钱了。比如,债务人在时效已满后,愿意继续还款的,就可以正常要到借款了。法律依据是《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该如何适用诉讼时效法律规定,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借款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出借人起诉之日起算。该观点不问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至起诉之日双方对权利的主张历程,这显然是对 《诉讼时效规定 第4条内容 作了扩大解释,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相应的借款纠纷结案的结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 在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才谈得上中断和重新起算,而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无所谓中断的,更谈不上重新起算。从这个角度看,“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出借人起诉之日起算”中的起诉之日应落入首次请求之日起3年以内(假定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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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方律师的倾向性观点。 从方律师根据实务经验,倾向认同第二种观点。在实践中相关司法实践也多为支持;对《规定》第四条的理解,从以下三个纬度去看更为妥当:

1.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此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首次请求履行之日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之日),并依据法律规定适用中止、中断等时效制度。比如,如果债权人首次请求履行之日经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之后(假定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债务人并未还款,那么债权人依然丧失胜诉权。另外,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实务操作中多为双方约定3-6个月,不宜过长,仍然是对债权人积极行权的一种敦促。
2.通过补充协议确定履行期限或者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等确定履行期限。双方当事人如果通过补充协议能够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但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通过以上等方式仍然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如果双方没有通过书面方式确定履行期限,纠纷发生后又未能补充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从方律师的建议
在发生借款纠纷以后,尤其是发生时间较为久远的借款事实,当事人在保存好证据的同时应该积极寻找律师的帮助,针对具体问题作出具体的应对方案,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涉及到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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