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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疫情防控部门多次以各种方式提醒市民遵守防疫要求,积极配合疾控 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但总有人以身试法,拒不配合流调工作。据悉,“未央公安”微博号3月14日深夜通报,西安市一名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姚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次日, “瞒报致十余人感染西安一确诊病例被立案侦查” 话题登上 微博 热搜第一,引发广泛热议。
1.姚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从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报道的基本事实来看, 本案 中,在市防疫指挥部相关轨迹公布后,姚某某明知自己和确诊病例有轨迹交集,却未按照防疫措施要求主动向社区、单位报备,其行为已经破坏了疫情防控的管理要求;另外,姚某某在自身已出现明显不适症状后,仍未报告疾控部门,自行服药并多次出入公共场所,致使十余人感染新冠肺炎,其行为已经导致了实质的危险后果。根据《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综合上述情形,姚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对姚某某的行为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 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但“有传播严重危险”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并无明确规定。
另据 国家卫健委2020年1号公告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具体到本案,姚某某的行为确实引起了新冠肺炎传播,但是否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有待商榷。实践中, 除了极少数出于恶意报复社会的患者之外,绝大多数人在明知的故意内容上是隐瞒活动轨迹或者密切接触史,并不是危害公共安全,在意志因素上对于引起病毒传播的后果也是持否定的态度。 有鉴于此,针对姚某某的行为,在总体上坚持依法严惩的刑事政策下,也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地评价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准确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案例4:苟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来看,在该案中,法院认定苟某造成900余人被整体隔离、3名亲属被确诊感染的严重后果。另 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据此,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苟某有期徒刑一年。姚某某的行为并不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量刑。但具体如何量刑,还要结合姚某某的主观过错及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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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张正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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