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黑灰产业链条
盘根错节。尤其本次疫情期间诈骗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截至2022年4月7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捕的案件数和起诉的案件数分别占所有涉疫刑事犯罪案件的58.4%和47.3%。据此,从方律所针对近期诈骗案件来略述一二,以提高大家的识骗防骗意识。
吴先生今年3月5日与西安某中介公司签了房屋租赁合同,交了一年房租及押金共15600元。5月26日房东在吴先生家门上贴条称中介公司跑路了,未收到房租,要求吴先生搬离并停水停电。吴先生这才了解到,中介公司是按月付房东1750元房租,属于高收低租。为此,吴先生特向从方律所前来咨询:这种属于合同诈骗还是合同违约呢?
主要从主观目的上来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42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关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诈骗的最后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占有后的财产转为他用或者自己挥霍,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来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只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外在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比如资金周转困难,购买的材料不能及时到位等等,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要看该中介公司在签约履约中是以什么样的目的形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前所述,一旦认定中介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合同骗取金额在两万以上的,就可以向派出所或公安局报案,审核以后符合立案条件便可以立案;立案后公安机关便进行侦查以确定事实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便会将案件移交检察院;检察院收到材料后会审查起诉,经审查若构不成犯罪(包括合同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不满足或证据不足等情形)便不提起公诉,若初步认为构成犯罪变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后,最后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1.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都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犯罪。但是,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故意产生的时间却有着不同于普通诈骗罪的特殊之处:合同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而普通诈骗罪要求从行为一开始就具有主观故意。
2.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行为人作案时客观表现形式在于是否利用合同进行了诈骗。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像电子数据交换载体等的形式存在,即便是口头协议同样也构成合同诈骗。
3.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主体范围不同,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而普通诈骗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4.两者的立案标准不同,如前所示,合同诈骗罪是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被立案;普通诈骗罪数额在3000元以上即被立案。
网络诈骗仅是强调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网络诈骗范围广、犯罪工具智能化,诈骗行为手法多样化,更新换代速度快,诈骗高危人群犯罪手法多元化、交叉化趋势明。以下几种大家要牢记:
1.网络交易诈骗中,诈骗分子会掌握事主相关网购信息,并通过此信息获取事主信任,利用各种理由,诱使事主转账汇款。
2.诈骗分子通过非法渠道掌握事主出行信息,通过发送短信等方式告知事主航班改签,取得事主信任后,再诱骗事主转账,骗取钱财。
3.钓鱼链接诈骗一般以积分兑换、网银升级等名义要求事主点击短信链接,填写个人信息,从而盗刷银行卡内资金。
4.网络购票类诈骗一般采用QQ、微信等方式,谎称可以为事主购票,向事主发送支付二维码或发送相关链接,诱使事主进行转账汇款。
5.刷单返利、冒充电商物流客服、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行骗等这些手段,利用“过度赔偿”甚至无中生有的“错误给付”等虚假承诺诱使事主自动跳坑。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给法律顾问单位定期开展员工及家属防诈骗教育,也会不定期的在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及各大自媒体平台对常见诈骗行径进行反诈宣传以致早建立识骗防骗意识,提高拒骗反诈能力,及时破解当事人遇到的诈骗套路,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从方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发现,针对诈骗案件的定性问题,存在争议较大。比如,当事人认为是民间借贷,办案人员按诈骗罪批捕,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及时委托律师为其辩护,争取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