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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方内训第20期|公司法新旧对比及增补要点学习讨论会

2024-01-22

新《公司法》历经四次修订,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公司法》的修订与实施,将对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面对新规关于注册资本五年实缴到位的重大改变 ,多地企业纷纷出现了减资潮、注销潮。

从方律所于2024年1月19日,就《公司法》修订后,中小企业及企业主盲目跟风减资或注销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与财务风险、律所如何适应新规带来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的变化,展开了一次激烈的讨论。

张振芳律师就主要条款的修改逐条进行了宣读,引导大家积极发言,并就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董监高的责任;以及如何理解股东出资是否必须5年内缴足,股权和债权应当如何出资等问题作出了重点介绍与解读。

余清平律师就新《公司法》实施后,扩大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对象范围,带领我所其它律师进行了解读与探讨。股东查阅复制的资料范围增加了股东名册,对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资料范围增加了会计凭证。同时,关于股东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行使查阅权的规定,重点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这条修改的条文,为我们律师拓展新的业务提供了可能。

张利娜律师结合实际办案情况作了发言,她表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均需要按章程规定行事,甚至公司对外开展业务也要看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章程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但实务中,中小企业大都不重视章程内容的制定,相当一部分公司采用工商局模板,以致在关键时刻章程这一重要工具未能发挥它的作用和价值,甚至出现法律风险的可能,就此问题我所其它律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其他律师也纷纷发言,气氛异常热烈。他们从专业角度对新《公司法》的修订提出了问题,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探讨的其它内容包括:股东出资的核查和催缴义务及董事的赔偿义务;股东抽逃出资与董监高的责任划分;违反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的董监高赔偿责任;董事、高管职务行为致他人受损的责任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扩大对全资子公司董监高的影响。

此次《公司法》的修订涉及到的法条众多,贯穿了公司设立、公司资本、公司治理、公司增资减资、股权转让、公司解散清算等方方面面,这些新变化对公司治理以及外部债权人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从方律师深知常态化业务学习以及对新法的敏锐嗅觉对办理案件的重要性。

大家认真学习的同时,还结合办案实务对新《公司法》展开讨论,进一步加深了对新《公司法》的理解。从方律师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不断拓展业务领域,精进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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