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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网络上流行的“跑分”兼职项目,吸引了大批没有真才实学,没有正式工作又没有收入来源的年轻人,甚至还有一部分是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所谓的“高薪”没有实现,等来的确是牢狱之灾,教训不可谓不深。
所谓“跑分”,就是通过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为不法分子进行代收款,有偿帮助不法分子转移涉赌、涉诈等“黑金”,随后赚取佣金的不法行为。
“跑分”行为背后的实质为帮助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活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参与者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从方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是陕西刑事律师中专注刑事辩护的团队,在西安刑事律师中的口碑一直很好,现就该类案件可能涉嫌的罪名-诈骗罪以案例的形式分析如下: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被告人黄某从他人处购买“跑分”平台的网络程序并搭建网站,通过微信软件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信息,谎称注册进入平台后可以“抢单”返还资金并赚取佣金,诱使被害人李某向被告人黄某指定的账户充钱,且通过平台的后台程序控制平台“抢单”、资金返还等从而骗取被害人李某的钱款。被告人黄某利用上述方式骗取共计24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从方律师分析:
本案被告人黄某用虚构事实即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注册平台后抢单返还资金病赚取佣金”的欺诈方法,使得被害人李某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取得李某的较大财物,符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详细分析如下:
首先,被告人黄某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本案黄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
第二,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本案中,黄某的欺诈行为使得被害人李某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认为只要进入黄某声称的那个平台,就可以赚取高额佣金。
第三,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 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本案中,被害人最终作出了将资金的钱款向黄某指定的账户充入的行为,最终失去了对资金财产的控制权和所有权。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最终诈骗取得被害人的财物24000元,构成司法解释关于诈骗罪的标准,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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