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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诉异议人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管辖权异议书(一)

2024-11-29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异 议 书

异议人(被告):****
请求事项:
请求将贵院受理的原告A公司诉异议人B公司、被告**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本案原被告三方均在陕西省行政辖区内。本案原告A公司的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某号,异议人B公司(以下简称沣西建设公司)的住所地在陕西省某市某路,被告**管理委员会的住所地在陕西省某市某路。也就是说,本案原被告三方的住所地均在陕西省行政辖区内。
第二,本案涉诉标的未超过五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关于“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本案的诉讼标的不足5亿元的情形下,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级别管辖不以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由此可见,级别管辖是刚性的,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的内容,不因案件当事人未提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而发生无管辖权法院视为有管辖权的效果。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异议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B公司
年  月  日       

【本文标签】 陕西从方 管辖异议 西安律师 级别管辖 陕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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