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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 【金额以票据为准】
是指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如器官功能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2、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误工期需要专业鉴定机构鉴定】(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有效证据为工资流水、完税证明等;(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参照文中数据】
3、护理费:【护理期、护理依赖程度需要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休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或司法鉴定意见,对其护理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一般我省实践中,护理费的确定多集中在100元-150元/天区间。例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2020﹞45号)文件要求,短期护理以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每天标准为38785元÷365天=106.2元。需要长期护理的根据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4、交通费:【金额以票据为准,无票据则法官自由裁量】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确定。
一般参考标准为本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30元/日;本市同级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60元/日;本市以外的省、市级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100元/日。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营养期需要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受害人主张住院期间营养费的,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出院以后营养费的,应当提供医嘱证明。一般定为30元/日。
7、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需要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身体被致残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年龄因素】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受害人在60岁以下伤残赔偿金=4071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伤残赔偿金=4071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伤残赔偿金=4071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因素】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见下文备注。【下面以60岁以下不同伤残等级赔偿金额举例】:一级伤残为40713元×20年=814260元;二级伤残为40713元×20年×
90%=732834元;三级伤残为40713元×20年× 80%=651408元;四级伤残为40713元×20年× 70%=569982元;五级伤残为40713元×20年× 60%=488556元;六级伤残为40713元×20年× 50%=407130元;七级伤残为40713元×20年× 40%=325704元;八级伤残为40713元×20年× 30%=244278元;九级伤残为40713元×20年× 20%=162852元;十级伤残为40713元×20年× 10%=81426元。
【备注:伤残赔偿指数的确定】单一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附加伤残等级指数分别对应为:一级10% 二级9% 三级8% 四级7% 五级6% 六级5% 七级4% 八级3% 九级2% 十级1%
限制条件: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累计的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2、“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8、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83520元(2021年数据尚未公布,公布前以2020年数据计算)÷12个月×6个月= 41760元
10、死亡赔偿金:【同命同价】(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40713元×20年=8142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4071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40713元×5年=203565元。
11、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原则上可以在2000元至50000元之间酌情予以认定。(司法实践中也常见十级5000元,伤残等级加重一级增加5000元的现象,从而确定具体金额)
13、其他赔偿项目:此外还有类似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必要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鉴定费以及附带的财产损失【票据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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