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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被强制医疗二审辩护词

2023-12-13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雷某某不服一审强制医疗决定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刑医1号刑事决定书(简称刑事决定书)作出对雷某某(一审被申请人,二审申请人)强制医疗决定,雷某某不服该刑事决定申请复议一案,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余清平律师受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作为雷某某二审阶段辩护人参与诉讼。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依法调阅本案卷宗,根据在卷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案发时雷某某无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认定雷某某2021525日无故殴打被害人雷某某、李某、谢某某、姚某某致该四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雷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正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受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精神症状直接影响,其加害行为发生时丧失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辩护人完全认同一审认定的上述事实。

二、 一审作出对雷某某强制医疗决定依据不足。

(一)《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强制医疗意见书》对雷某某实施强制医疗的意见依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根据该规定,对患有精神疾病的雷某某,有无继续强制医疗之必要,关键看其是否还具有人身危险性或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如果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某某分局无需再向同级检察院提起强制医疗意见书。《西安市公安局 某某分局强制医疗意见书》,没有提及雷某某在经过2021528日至2022330日期间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入院治疗后,有无西安市安康医院的诊断评估。如果有诊断评估且表明,雷某某人身危险性较小,那某某分局再向同级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意见书,就有违《刑诉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

辩护人认为,雷某某经过十个多月约束性治疗,某某分局在无医疗机构诊断评估报告、未对雷某某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或人身危险性大小作科学评估的情况下,向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意见书,依据明显不足。

(二)《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申请书》对雷某某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依据不足。

同理,202255日,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作出灞桥检医申【20221号《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申请书》,如前所述,对雷某某有无继续强制医疗之必要的事实依据不足。

(三)一审对雷某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依据不足。

首先,纵观在卷证据,没有证据表明,雷某某经过十个多月的约束性治疗后,还具有继续强制性医疗之必要。

其次,一审刑事决定书关于雷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余晓萍“同意对雷某某进行强制医疗”(决定书第2页)不能替代雷某某治疗机构诊断评估和有无人身危险性的科学判断。

第三,一审庭审没有对雷某某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危险性大小进行法庭调查、辩论。

第四,一审刑事决定书关于“被申请人雷某某伤害他人的可能性随时存在,需要给予长期的严密监护和治疗,故依法应对其强制医疗”(决定书第3页)的论证说理,有违法律决定的确定性要求。何为“长期”,长期有无明确界定?结合“被申请人雷某某伤害他人的可能性随时存在”说理,这里的“长期”,可以理解为“终生”或“从一审刑事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至客观上无伤害他人可能性之日止的不确定期间”。

第五,雷某某《申请复议书》表明,经过强制性的治疗,其精神健康状况有明显改善。雷某某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复议理由,即“1、灞桥区法院提出我母亲余晓萍没有监管我的能力。我表示不服,因为我从小都是我妈照顾,现在我妈有固定收入,有时间有能力监管我。没有法律规定,我妈不能监管。2我对被害人雷某某被我殴打致右侧第七肋骨折我表示不服,因为我就没有打过被害人雷某某的胸部和肋骨部位”。雷某某关于“我没有打过被害人胸部和肋骨部位”的理由,与被害人雷某某关于“然后用右手将我向后推,致使我撞到卫生间门口的水泥柱子上”(雷某某询问笔录第2页)陈述相互印证,仅从《申请复议书》的措辞看,经过治疗后,雷某某在书写复议申请书之时,其精神健康状况跟常人无异。

综上,一审作出对雷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依据不足。

三、兼顾法、理、情,综合雷某某精神健康恢复情况,对其复议申请依法作出科学决定。

鉴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有别于其他案件的特殊性,本案不单单是一个法的问题。辩护人认为,合法的刑事决定,未必是合理的;合理的刑事决定,未必是正确的。就一审刑事决定书而言,对雷某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他人、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或许对雷某某本人而言,强制医疗对其精神疾病的康复,也是有利的。但物极必反,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如果在西安市安康医院,经过十个多月的约束性治疗,雷某某的精神健康状有了明显改善,人身危险性变小,以致对他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减小到社会所能容忍的程度,继续对其强制医疗,雷某某尚可的精神健康状况可能会重新每况愈下,如果这样,对雷某某和其母亲来说,无疑是不公正的。

综上所述,在对雷某某不服一审刑事决定书的复议申请作出决定之前,建议听一听西安市安康医院的诊疗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依法作出科学决定。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年     

【本文标签】 刑事辩护、从方律师、陕西从方、陕西辩护律师、西安辩护律师、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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