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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石某、苏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县人民检察院于 2022年2月23日向 **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22年6月 6日判决被告人石某、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石某、苏某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中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理后于 2022年10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改判上诉人石某、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律师工作情况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张振芳、佘亚维律师于2022年 6月13日分别接受上诉人石某、苏某的委托,担任石某、苏某的上诉期间的辩护人。通过对一审全部案卷材料的仔细分析研究和检索相关的判例后,我们认为可以考虑:改判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的辩护意见,且从最主要的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想办法说服两名上诉人向被害人进行赔付,争取到被害人的谅解。一审公诉机关建议量刑时未考虑缓刑的原因是两被告人并未取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一审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通过了解,得知两名被告人没有向被害人赔偿,究其原因有二:一是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的谩骂及推搡,上诉人认为他们一忍再忍,被害人有很大过错;在双方厮打过程中,上诉人石某也被被害人刘某达成轻微伤,她的损失也应该得到赔偿。二是两名上诉人认为被害人要求赔偿的金额远远超出了其实际损失,且他们的经济能力也不能承受。最终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因被害人的损失未得到赔偿,两名上诉人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委托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张振芳、佘亚维律师作为二审的辩护人。我们对上诉人及亲属晓之以理,说服他们放下仇恨,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书。
二是通过多种方式让二审法官认可“本案系邻里之间的矛盾引发的激情犯罪,应该与常规刑事案件予以区别”的辩护观点。
虽然我国刑法未明确规定“激情犯罪”,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往往考虑了这种因素,法官量刑时从行为人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实施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后的态度等方面去考量,将“激情犯罪”作为从轻量刑情节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 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上诉人与被害人系妯娌关系,双方之前就发生过矛盾,2021年10月 3日,双方在路上相遇时,因之前矛盾再次发生了争吵,被害人刘某先撕扯上诉人石某,于是双方发生了打架,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本案系邻里之间发生的矛盾,应当以调解为主,且在此次打架过程中,被害人本身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为使双方彻底化解矛盾,上诉人已举债足额赔偿了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
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2010)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于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3 )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三是从“两上诉人系夫妻,两人若同时被羁押,家庭生产生活就处于瘫痪状态”的角度感化主审法官。
两名上诉人系夫妻,双方因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罪责刑相适应的体现。但双方若同时被羁押1年,那么家庭的生产生活就会处于瘫痪状态,进而严重影响家庭老人、子女等人的生活。以此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从情理上感化主审法官,以此取得好的判决效果。
三、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通过当地司法行政机构来评估两名上诉人的社会危险性,得出两人在事发前一直都是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此次犯罪事发突然,且两名上诉人也非常懊悔,认为自己遇事不够冷静,考虑事情太极端。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决上诉人石某、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上诉人石某、苏某宣判当日即被取消监禁,改由社区矫正。上诉人本人及亲属均对辩护律师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本文标签】 刑事辩护、从方律师、陕西从方、陕西辩护律师、西安辩护律师、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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