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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经何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询问被告人并进行了相关调查工作,对本案事实有了系统全面的掌握。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涉嫌介绍卖淫罪,本辩护人不持异议,现仅就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量刑时参考:
一、本案中被告人何某仅就介绍卖淫行为与被告人毛某存在共同故意。
纵观公诉机关掌握的全部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毛某既有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亦有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且帮助辅助被告人毛某进行介绍卖淫的人除本案被告人何某外,还有另案处理的马彬,以及不特定的他人。因此,在确定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之前,首先应该确定共同故意犯罪行为本身。
其次,本案虽然是选择性罪名,不属于数罪并罚处罚情形,但本案中实施犯罪的次数、营利的数额等均是量刑的重要情节,因此被告人毛某所实施的容留卖淫行为中的次数及营利数额均不应作为被告人何某量刑的基准。
第三,就介绍卖淫行为的共同犯罪行为中,被告人何某始终处于辅助的作用,即在平时“拉三轮”的过程中,辅助性地帮被告人毛某招揽生意,即为有意进行嫖娼的人和毛某容留的卖淫女之间进行牵线搭桥。因此,被告人何某应是介绍卖淫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何某作为介绍卖淫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的部分,只能是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
二、被告人何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首先,对于两被告人供述何某帮毛某招揽生意的行为只是泛泛的说法,两人并没有供述具体什么时间介绍何人与卖淫女进行了交易,所谓几个卖淫女的证言也只是说何某有帮助毛某的行为,也并未证实具体的介绍行为。因此,关于认定被告人何某介绍卖淫的证据远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按照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疑罪从宽、疑罪从无”、“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刑法基本原则,请求法院对何某的介绍卖淫行为进行审慎认定。
其次,本案被告人何某介绍卖淫的地点是在一普通民房,该房间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陌生人也不易看出涉案卖淫交易房屋的用途,故知悉的人不多,社会影响面相对较小。被告人何某没有任何主动推销卖淫服务项目的言行,也没有限制和约束卖淫女的行为,买淫卖淫的行为都是在卖淫女和嫖客之间自由进行。本案中,被告人只是在平时“拉三轮”的过程中,对有嫖娼需求的坐车客人,消极地为双方提供了联系,被告人对买淫卖淫行为的实现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故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今天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如实回答公诉人和法庭的讯问,悔罪表现深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对其量刑时减少基准刑的10%。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其次,除了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外,被告人何某及其家属愿意主动接受罚金刑,愿意以此方式来主动接受惩罚,以表明自己的悔罪的诚恳态度。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 20%以内按比例轻处。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法庭应该在量刑上予以充分的考虑。
四、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使用缓刑,更能实现刑法目的,更能起到对被告人的惩罚教育作用。
刑法之目的在于报复、惩罚、教育、改造。被告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当用刑法之利器惩罚,以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以恢复。看守所数月的羁押生活已充分达到惩罚被告人的目的,使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同时,数月的羁押生活也是对被告人很好的惩罚教育作用。被告人何某一直遵纪守法,与人无争,思想单纯。考虑到被告人何某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院以对当事人高度负责、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对被告人何某处以 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综上,被告人何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列明的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请法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考虑被告的行为情节以及后果,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采纳。谢谢!从方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是诚信的西安刑事律师团队。找刑事律师就选从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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