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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张振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 址:××市××区××路×× ××律师事务所
电 话:18591976446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何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何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经贵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我所接受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张振芳律师作为何某的辩护人,现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对何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理由如下:
1、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何某在接受公安机关传唤讯问时就已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也已经固定了本案全部证据,何某的情况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犯罪嫌疑人何某之前无前科,也未受过治安行政处罚,本次犯罪是应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要求而实施的,自已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4、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犯罪嫌疑人何某的涉案金额仅为某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及“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之规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有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的情节属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规定的可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因此,申请人特根据上述法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向贵局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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