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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律意见书

2023-05-16

某基地保卫处:

接受吴某本人的委托,我们作为吴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当事人吴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通过贵单位提供的案卷材料,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同时,认真听取了吴某本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为便于贵单位公正、公平处理本案,维护吴某的合法权益,现就本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贵单位在确定是否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或立案后是否撤销时予以参考采纳:

一、《事故认定书》不是交通肇事罪立案的唯一标准。

(一)《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 的一种。在诉讼活动中,尤其是涉及到可能判处当事人自由刑的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事故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

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于责任认定书载明的责任分担比例做出民事赔偿判决。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的判决,而不仅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在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如果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行为人有不同于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相关事实,从而可能影响到对事故中当事人的责任划分,进而得出当事人不具备《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那么法院也可以据此裁判被告人无罪。当然如果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相关事实证据,也可以据此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作出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的依据必须是以下具有证据三性的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比如涉事车辆在事发时是否超速、车辆性能是否具备上路条件、行为人是否饮酒、是否吸食毒品等检验、鉴定结论。

如果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事故认定书时有些证据尚未发现、有些证据如鉴定意见文书无法得出确定的鉴定结论,那么由此得出的责任划分势必会出现偏颇,甚至是错误的。这也是法律规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的原因。如果有其他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认定书结论或者对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产生影响,而当事人又无法在确定的时间内通过复核改变事故认定书结论,那么就必须给当事人其他的救济权利,才能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以防止发生唯事故认定书论而导致的错案。

二、关于对本案所涉《事故认定书》的几点意见

(一)《事故认定书》认定涉事车辆“鄂****37”小型轿车事发时超速的相关证据材料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湖北军安【2022】声像鉴字第25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鄂****37”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前(视频时间1744:51s)的行驶速度为66.15公里/小时,而该鉴定意见所有依据的视频检材具有以下问题:

一是该处视频中选取的测速点距事故发生位置约为30米,鉴定车速的时间点在视频中显示为1744:51s,与另一固定监控显示的事发时间17:53:06s无法对应,那么在交通管理部门未对事发时间进行校准的情况下,得出事发前的车速66.15公里/小时,不具有客观性。且事发前,到底是离事发有多久?不同的时间间隔,就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来。而刑事案件中,证据必须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及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二是该点位鉴定的涉事车辆速度是事发前的速度,与事发时涉事车辆的具体速度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性,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三是涉事车辆事发时的具体车速无法判定,事故认定书得出其超速的结论缺乏证据支持。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三真司鉴中心【2023】声鉴字第S00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金龙大道人行楼梯处监控”作为检材,认为“事发现场位于视频画面远端,受视频图像质量的影响,鄂JEH737小型轿车道路环境特征参照物不能有效选取,一定时间内的行驶距离不能有效确认;事故过程中,鄂****37小型轿车处于行驶状态,受视频拍摄方向及环境光(灯光)干扰的影响,车体特征参照物不能有效选取,一定时间内的行驶距离不能有效确认”,得出“鄂****37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不具备鉴定条件”的结论。

综上,涉事车辆事发前的速度虽有结论,但据此并不能得出事发时涉事车辆超速的当然结论;而事发时的速度因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得出确定的鉴定结论。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涉事车辆事发时超速”为前提,进而得出“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结论就是不准确的!

(二)《事故认定书》未参考另一涉事司机喻秀芬在事发时的通话行为,导致其结论不具有客观性。依据贵单位调取的另一涉事司机喻秀芬手机号为13409837366的通话记录,其在202212291751分(未精确到秒)被号码13*******呼叫,二者通话时长达159秒,即通话起始时间为175100秒至59秒,结束时间为175339秒至5438秒间。可知其自事发时在手机通话中,其行为既是违法行为,亦可能是造成死者二次伤害的直接原因,而《事故认定书》结论并未参考这一重要因素,也就失去了其作为证据的客观性。

三、由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法律属性和本案《事故认定书》存在的诸多问题,可以得出吴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院《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交通事故中,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作为证据的《事故认定书》因缺少喻秀芬事发时通话证据、事发时鄂****37”小型轿车的具体车速等关键证据,其交警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判定吴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有效证据。

综上,辩护人认为吴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若贵单位尚未对吴某以交通肇事罪立案,则建议不予立案;若贵单位以对吴某以交通肇事罪立案,则建议撤销案件,作为行政违法行为处理!

上述法律意见,请贵单位予以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       律师


                                2023年3月 日






附件:本法律意见中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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