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个人体质状况扩大损害后果的,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2.机动车所有者将其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并收取套牌费,则套牌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居民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依照何种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居民遭受人身损害,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原则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4.因交通事故致残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判决的,20年赔偿期届满后再度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应否予以支持?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致残的,有权获得残疾赔偿金。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于残疾赔偿金规定了20年的赔偿年限,同时赋予超过20年给付期限后仍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受害人以再次起诉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权利。交通事故损害发生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施行前,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应计算20年,未考虑到20年后受害人仍然存活需要救济的情形,对20年赔偿期限届满后受害人权利如何保障没有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20年后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符合侵权赔偿应当遵循的“填平损害”原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适用何种标准?
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在具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情况确定适用城镇标准。
6.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未对受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而预先放弃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利益的,该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保险法》第65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31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第三人依法享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权利。据此,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未对受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而预先放弃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全部或部分保险利益的,该处分行为损害了第三人依法享有的索赔权利,应属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对第三人予以赔偿。
7.驾驶人因本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击,致其脱离本车又与本车接触受到二次伤害的,该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应否予以支持?
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能纳入第三者的范围。如驾驶人因本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击,致其脱离本车又与本车接触受到二次伤害的,该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因车辆损坏停运而造成的出租车司机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出租车司机因人身损害导致其无法正常驾驶车辆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应计入误工损失的范畴,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予以先行赔偿;仅因车辆受损导致出租车司机无法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9.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但有少量收入的成年近亲属可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同时,如果被扶养人尚有一定收入的,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也应将该收入予以相应扣减。
10.孕妇因交通事故致终止妊娠,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因CT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终止妊娠,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受害者有权就终止妊娠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1.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应否作为第三者成为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受偿主体?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第三者的范围,是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第三者”是不是家庭成员在所不问,家庭成员可以成为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受偿主体。
12.非营运车辆的替代性交通费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范围?
非营运车辆替代性交通费,是指被侵权人正在使用的非用于经营活动的车辆无法继续使用,为获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而支付的费用。该项费用作为财产损失可纳入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其数额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形,从必要性、合理性等角度进行综合判断。
13.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求为肇事车辆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应适用侵权行为诉讼时效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据此承担的交强险赔偿义务是基于其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交强险,并非替代侵权人承担部分侵权赔偿责任,因此不应适用侵权行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因《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均未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保险公司请求交强险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作出明确规定,故对受害人行使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适用《
民法典》的规定。
14.交通管理部门在未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有无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能从根本上决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还需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
15.当事人死亡系交通事故和自身疾病结合所致,医疗费用如何分担?
当事人死亡系交通事故和自身疾病结合所致,自身疾病导致损害后果扩大,损害后果超过正常情况下的预期范围,按照损伤参与度在残疾赔偿金中做相应酌减应属合理。
16.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后,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身亡的,则交通事故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否有关联性?
在民法上引起损害后果的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间接原因一般虽不会直接引起某种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此种情况下,间接原因与损害后果之间也具有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赔偿比例应综合考量各种原因及原因力的大小酌定。
17.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理赔款,应否对因此而不能获得赔偿的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保险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理赔款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因此而不能获得赔偿的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8.机动车事故责任中,被侵权方的财产受到损害,侵权方能否以被侵权方并未实际修复损害的财产为由,要求被侵权方返还其支付的修复费用?
机动车事故责任中,造成的财产损害范围的认定不能仅注重受害人是否对受损的财产支出修理、重置费用,而应注重财产是否实际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