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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6101151202100002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重新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21年4月27日07时40分许,申请人胡某驾驶雅迪牌电动车(乘坐胡某某)沿代新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代新路1公里100米(秦安机械厂门前)左转进入机动车道时,与刘某驾驶的陕A55F7S小型轿车沿代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时相撞,致申请人胡某和乘坐人胡某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5月10日,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第6101151202100002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2021年5月10日申请人收到事故认定书。申请人不服该事故认定书中当事人责任的划分,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一、 认定书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3款之规定认定申请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是错误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而本案驾驶人何某是年满18周岁(实际年龄25周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他对自己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具有预见性以及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是非常清楚的。申请人在再三坚持不让其驾驶的情况下,他以自己支付了租车费用,有权利选择自己驾驶或交由他人驾驶为由强行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情况下,申请人虽然对没有阻止其驾驶机动车上路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强迫、指使何某无照驾驶机动车。因此,申请人既没有强迫也没有指使驾驶人何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只是在驾驶人强行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申请人没有坚持原则,对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二、驾驶人何某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是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直接原因,也是最主要的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人何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其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不听从别人的劝导,以车辆是其交付租赁费承租的为由随心所欲。申请人认为:驾驶人何某明知自己无驾驶证却驾驶机动车上路,且在出现险情时处置不利是导致发生此次单方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最主要的原因。因此,何某应在此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
综上,申请人认为临潼交警大队在此次事故认定中适用法律是正确的、适当的,但在认定事实上有出入,在划分责任上明显失当,请求贵支队秉公办事,重新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维护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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