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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搭售或附条件交易行为。
搭售是指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强迫交易对方购买从性质、交易习惯上均与合同无关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搭售的目的是为了将市场支配地位扩大到被搭售产品的市场上 ,或者妨碍潜在的竞争者进进入。构成搭售一般需满足: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服务被捆绑销售; (2) 经营者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 ,要求其接受搭售产品或附加条件; (3)搭售行为没有正当理由; (4) 搭售行为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 。
2.什么是拒绝交易行为。
拒绝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拒绝交易行为效果要件是产生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效果, 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拒绝交易行为排斥竞争者,巩固其在相关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拒绝交易与搭售属于两种不同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两者对竞争的影响不同 ,规制力度和分析方法亦不相同。若行为人系以拒绝交易为手段预达到搭售或附条件交易的目的,因条件一旦得到满足则不存在拒绝交易的问题, 其产生的限制竞争的效果应从搭售行为上认定 ,应按照搭售行为进行规制。
3.什么是限定交易行为?
限定交易即独家交易行为,通常包括一个或者多个系列协议,其中约定供应商同意在特定的区域内向销售商独家销售商品 ,或者销售商同意只从供应商购买用于转售的一类商品,或者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上述两个方面的约束。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要求合同相对方与其独家交易, 实际上是凭借其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支配地位 ,排除、限制该相关市场的竞争。
4.什么是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行为。
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是指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违背平等互利原则,凭借其强势在交易活动中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损害交易对方利益的行为。该项行为亦需要满足销售者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这一要件才可能出现限制竞争的后果。若购买方可轻易从他处购买同类商品,其中某个销售者定价高并不会损害交易方的利益。
5.代持行为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但代持行为被认定无效后,投资收益不属于合同订立前的原有利益,不适用恢复原状的法律规定,应适用公平原则,根据对投资收益的贡献程度以及对投资风险的承受程度等情形,即“谁投资、谁收益”与“收益与风险相一致”进行合理分配。名义持有人与实际投资人一致表示以系争股票拍卖、变卖后所得向实际投资人返还投资款和支付股份增值收益 ,属于依法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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