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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2022-03-21

              上诉人: ***

             被上诉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9)宁0105民初629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人民法院(2019)宁0105民初6292号民事判决,发回**法院重新审理;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上诉人的举证权利,进而导致实体判决错误。

(一)一审审理前后情况。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通过微信照片方式向上诉人(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要求在15日内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那么被上诉人(原告)的举证期限绝不会比上诉人(被告)的期限更晚。也就是说,原告举证时限不可能晚于2019年12月7日。一审开庭时间是2019年12月12日,上诉人于开庭当日上午去提交相关手续时,问法院被上诉人有没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明确答复被上诉人并未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可是当日下午开庭时,被上诉人突然提出有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主审法官并未表示异议。

庭审中,主审法官要求上诉人在庭审后三日内向法院提交支付货款的相关证据。上诉人第二天带两名证人去法院要求提供证人证言时,书记员搪塞要进行质证,我们表示可以再安排时间质证。而主审法官直接拒绝上诉人的请求,告知不再接受上诉人的证人证言,一审判决后不服可以上诉,上诉期间再申请。

(二)双方均超过举证期限后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并未公平地处理。本案中,上诉人是否已支付货款、被上诉人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都是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因素,那么法院对同样的问题应该做出一致的处理,这也是习近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三)一审法院要求在庭审后三日内提交的证据,应该包括证人证言在内,这是证据的法律属性决定的。本案一审庭审中,主审法官要求上诉人在庭后三日内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但上诉人第二天带着知情的见证人去出具证人证言时,主审法官却断然拒绝,说他在庭审中要求上诉人提交书面凭证,而不是证人证言。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书证和证人证言均是法定证据的类型之一,至于证据能否采信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是要结合案件情况、证据形式及内容等综合考量的。反过来说,如果认定本案的书面证据证明力一定大于证人证言的话,那被上诉人也应该提交时效中断的相关书面证据,包括起诉、微信或短信聊天、电话清单等等,那么本案中被上诉人没有这些书面证据的情况下,为何同意提供证人证言,且对漏洞百出,自己证明自己的证人证言无条件地采信?

(四)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证据失权非常谨慎,影响到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的,不宜按照失权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1条、102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上述法律规定,是要求法院对逾期提交证据的当事人责令说明理由,严重的可以训诫当事人,但应当采纳。尤其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本案中,主审法官不仅对双方当事人差别化对待,且在要求我们提供证据的时限内提供的证人证言都断然拒绝,严重违反了法定的程序,进而影响了上诉人的实体权利。

二、一审被上诉人提供的两名证人证言漏洞百出,不仅跟事实不符,连起码的逻辑都不能自洽,一审不加任何分析,直接采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以“原告申请证人邓某、王某平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原告曾多次主张过货款”,认定“对被告提出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的结论。那么具体证人邓某和王某军的证言是什么,他们是如何证实“多次主张过货款”的,均未说理。事实是:

(一)证人邓某自始至终是被上诉人的员工,他的证言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应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人邓某作为被上诉人的员工,提供证言说“他们在每月的例会上都会提出上诉人尚未支付货款的事,并讨论解决方案”,那么是不是应该提供相应的会议记录进行佐证。又证明说2016年七八月份在加油站遇到上诉人时,他和崔士安向上诉人白某主张过债权的事,那么他的这份证言属于孤证,是不是应该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违背客观逻辑的是,上诉人的电话号码十数年未变,为什么不能提供打过电话的证据,那怕是上诉人不接,但至少可以证明你们在此期间打过电话给上诉人吧?

(二)证人王某平的证言内容全部是间接的,且自身证言内容漏洞百出,亦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更不应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人王某平的证言更是漏洞百出,说大概是2015年年底还是2016年夏天,被上诉人负责人仇祝华请他从空军部队找人问问债务的事情,他又托人问了相关的事宜。当上诉人及代理人问起冬天和夏天的感官体验完全不同的情况下,为什么会出现2015年年底或者2016年夏天这样大的记忆差别?他的答复根本无法自圆其说。那么问题是:就算仇祝华请他帮忙问问相关的人,他到底找谁问了?他找的这个人有没有问到上诉人?这些都应该予以证明。但本案被上诉人并没有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因此,一审法院仅仅以“证人证言能够证实原告多次主张过货款”一笔带过,严重缺乏法院对事实认定的说理的严谨性,也最终导致认定事实的错误。

三、一审被上诉人认准上诉人没有保留支付还款的证据,而违背诚实信用重复主张,上诉人无奈才适用“诉讼时效已过丧失胜诉权”的法律权利,法院更应该谨慎处理双方提供证据的权利以及证据的认定。

(一)双方的债权债务早于2014年9月份就已结清。本案合同履行完后,银川空军部队将硬化一段路面的工程交给上诉人,上诉人遂于2015年7、8月份找到被上诉人业务经理崔某安,希望被上诉人继续供应商砼,崔某安答复公司倒闭了,让上诉人找其他公司供应。后上诉人于2015年8月份与银川普迈特公司签订供应商砼合同,该公司总计向上诉人供应商砼近200方,双方也早于2015年12月前结清了债权债务。众所周知,在宁夏银川的商砼协会,有一个不成文的交易习惯,如果需方不及时结清货款,并从另一家供方要货的话,上一家供方就会去堵下一家供方的大门,商砼就会凝固给下一家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上诉人如果没有支付被上诉人的货款,也就不可能跟普迈特公司合作。更何况,上诉人的手机号码十数年没有变更过,而被上诉人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从未主张过本案的所谓“货款”,直到上诉人接到本案起诉状后惊讶之余联系其销售经理崔某安,他也一直回避! 

(二)被上诉人认准上诉人没有保留支付还款的证据,而违背诚实信用重复主张,上诉人无奈才适用“诉讼时效已过丧失胜诉权”的法律权利。

综上,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随意采信证据,最终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现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审理。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从方律师认为:民事案件中,如果一方只有证人证言,且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又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的情况下,不应该作为定案的依据,应该判定提供证人证言的一方证据不足,根据民事案件具体的举证责任来判决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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