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9-88215506
17702919049

能力与时效双兼 他们都信赖于从方
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
2021-09-24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从方律师刑事辩护



审判长、审判员:

       我所接受被告人马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从方律师张振芳为被告人马某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研究相关的法律等方式,对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有了清晰的了解。根据现有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部分进行详细的阐述与辩护,请合议庭予以重视,并参考采纳: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1.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本案中被告人行为造成被害人宋某重伤二级、伤残七级的的伤害后果,宋某的受伤害程度在重伤中属于较轻的等级。且被告人马某是在双方发生争执,推搡,且被害人一方扬言说将被告人带离现场,处于恐惧并想挣脱对方控制的情况下,一时情急,顺手捡起地上的一根木条打向了被害人的腰部,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纵观整个事件发生发展过程,首先,包括被害人在内的一方对矛盾激化起了很大的作用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是在情急之下作出的本能反应,本意并不想伤害他人身体,且事先并没有准备工具,也没有预谋等行为,因此本案中确定被告人马某的基准刑时,无论是从伤害后果、伤残等级还是被告人行为的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均不足以在量刑起点上再增加刑罚量。综上,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马某顶格确定 5年有期徒刑的基准刑已经是非常严厉的惩罚。

        2.确定宣告刑:

       (1)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 %~ 50%。本案中,被告人马某实施故意伤害的动机和目的很单纯,就是为摆脱被害人等人控制,情急之下的本能反应;犯罪时不满十八岁,是初犯偶犯,悔罪表现好,且侦查机关通过向被告人所在地村委会、曾就读的学校等单位和个人了解,并出具了“马某社会关系简单,自幼接受家庭学校教育,尊老爱幼,无违法犯罪行为,表现良好”的《社会调查报告》。综上分析,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马某因符合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的幅度为应减少基准刑的 20%-30%为宜。

       (2)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以下。本案中,被告人马某在被公安机关第一次问讯时就详细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毫无保留,始终没有反复,且悔罪态度好。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因坦白符合减少基准刑的比例为20%为宜。

       (3)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 %以下。本案中,被告人父亲在家庭条件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向他人借高利贷、多次找项目部协商方式全额赔偿了被害人宋某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且在公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因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应减少基准刑的40% 50% 为宜。

       (4)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的相关规定和计算依据,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马某的宣告刑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为宜。

       二、被告人马某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缓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6条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本案中,根据上述分析,被告人马某的宣告刑应该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符合《刑法》第 72条第一款“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的相关规定,且同时具备上述三种情形,因此应当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在大力倡导推进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今天,对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马某判决6 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宣告缓刑,更能彰显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更能体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法机能,也更能凸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精神。

  

       从方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是诚信的西安刑事律师团队。找刑事律师就选从方律师!

                                                        



【本文标签】 故意伤害罪 刑事律师 西安刑事律师 陕西刑事律师

【责任编辑】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咨询热线

029-88215506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备案号:陕ICP备2021010950号技术支持:牛商股份(股票代码:830770)百度统计网站地图

在线客服
×

在线客服

  • 企业法律服务
  • 个人法律服务
  • 法律援助通道

微信二维码

联系电话 029-88215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