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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成的损失进行调解,但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形的不适于调解,具体情形如下: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
(2)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不适用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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