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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方普法|“跑分”系列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2021-10-05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从方律师刑事辩护


       现在网络上流行的“跑分”兼职项目,吸引了大批没有真才实学,没有正式工作又没有收入来源的年轻人,甚至还有一部分是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所谓的“高薪”没有实现,等来的却  是牢狱之灾,教训不可谓不深。

       所谓“跑分”,就是通过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为不法分子进行代收款,有偿帮助不法分子转移涉赌、涉诈等“黑金”,随后赚取佣金的不法行为。

      “跑分”行为背后的实质为帮助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活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参与者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从方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是陕西刑事律师中专注刑事辩护的团队,在西安刑事律师中的口碑一直很好,现就该类案件可能涉嫌的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以案例的形式分析如下:

       案情简介:

       被告人谭某和路某先后招揽卞某、王某、霍某、崔某开展跑分业务。当他们接到转账指令,便根据指令使用对应的银行卡和u盾进行转账,每天结算流水,并上报给上家。转账的收款银行卡账户大都是来自于这些被告人的亲朋好友。

       谭某到案后交代起初是经朋友介绍远赴外省参与“跑分”业务培训,对方称跑分一笔有千分之1.5的收入,加入的门槛是5万押金或者提供几张手机卡和银行卡。谭某在利益的驱使下提供了自己的几张银行卡,将习得的“跑分”业务带回了老家。

       经查,2020年1月至5月,被告人谭某、路某明知帮对方刷流水跑分是违法犯罪行为,明知转移的资金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资金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多人开展跑分业务,为“跑分”平台转移违法犯罪资金1100万余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谭某、路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三年,路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从方律师分析:

       从方律师刑辩团队认为,本罪作为其他犯罪的下游犯罪,要认定该罪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还包括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

       二是,在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法律依据: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本文标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事律师 西安刑事律师 陕西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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