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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民事起诉状

2022-03-23 http://www.sxcf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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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以下涉及到的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不符合交付标准致原告无法按期收房的租金损失即自2019年11月18日至起诉日15000元以及按3000元/月计算起诉日至实际符合交房日的租金;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出的增值税15614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虚假承诺导致原告多支出的房屋价款损失217500元(具体金额根据鉴定结果调整);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房屋面积误差导致原告多支出的房屋价款损失52000元(具体金额根据鉴定结果调整);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进行整改(整改清单见附件一),并由被告承担自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至实际完成整改之日止的物业费用及车位管理费;

6.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备案号:Y18092387),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位于西安市北辰大道碧桂园·凤凰城C地块三期(北区)3幢1单元9层10902号洋房住宅一幢(套),房屋面积共145.10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114.93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30.17平方米。房屋单价为13138.99元/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1906467元(含增值税:188929.16元)。依合同约定,原告所购房屋为洋房,物业费按照洋房标准1.8元/平米收取。原告买房之前,曾多次在被告销售人员的带领下参观了解被告设置的同户型样板房。据销售人员介绍,原告所购房屋为高端洋房,“一梯两户,电梯入户、子母防盗门”等设施设备跟样板间室外门厅一模一样,多次强调“所见即所得”;小区实行人车分流,可以最大限度保障业主安全。

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0日收到被告**房地产公司邮寄的《期楼收楼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19年11月17日前往涉案房屋所在地验收房屋并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然原告到达现场后,发现拟交付的房屋跟样板房差异巨大,备案价13139元/平米,成交价为13138.99元/平米的“洋房”却是做工极其粗糙,不仅室内装修质量和标准大幅下降,最让原告不能接受的是承诺的子母防盗门变成最普通的防盗门;门厅宽度严重缩水,只有1.2米左右,勉强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其所谓的电梯门入户的承诺也是遥无踪影,取而代之的是仅能勉强容纳两人并排乘坐的无障碍电梯,跟其大肆宣扬的高端品质的“洋房”有天壤之别,门口的水井房、电井房不但跟原来承诺以及样板房外门厅展示的位置不同,且其本身设置距离入户门过近,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房屋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墙体平整度不够,墙面阴阳角多处存在倾斜问题(多处误差10mm以上);门体划伤,多处补漆;瓷砖高低差多处,木地板软塌,窗扇型材破损多处;室内无燃气报警装置等问题,其他如胶条破损、插座歪斜、除胶污染、卫生间厨房台面划伤、柜门破损、电线裸露等小问题多达上百条;小区未实行人车分流,人行道和车行道共用一条道路,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原告收到《期楼收楼通知书》后,初步自行验收,发现多处问题需要整改,遂在《碧桂园凤凰华府交付活动满意度调查》表中列明了房屋存在的问题及需要整改的要求,被告迟迟不予满意的答复。原告遂委托专业验房机构验房,显示房屋问题颇多,入户门、外窗、墙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且被告在约定的查验交付日未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房屋并不具备法定和约定的交付条件。原告遂于2020年1月7日又向被告的西安碧桂园凤凰城销售中心寄送了《房屋拒收函》,函内列明的拒收原因。截至起诉前,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整改情况的告知,致使原告无法实际收房。且原告索要《房屋实测技术报告》,被告委托物业公司以一张《建筑物实测分户明细表》搪塞,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实测)与预测在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的情况下分毫不差,且原告在其他渠道看到本项目5号楼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中 应用的所谓《建筑物实测分户平面图》与实际相差很大,不符合实际情况。且为配套“高端洋房”购买的车位(使用权)也无法达到哪怕是中档车的停车要求,实际无法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基于对被告销售人员承诺、被告展示的样板间以及碧桂园品牌的信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应当交付跟样板房相同结构功能及质量的房屋,但被告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所示及销售人员售房时的承诺差距过大,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更因其以高档洋房品质为噱头将仅仅符合国家最低标准的普通住宅以高达13000多元 /平米的价格出售给原告,造成原告巨额财产损失,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从方律师认为:本案中,开发商的格式条款,如果加大了购房者的义务和责任,限制了购房者合法权利、侵犯了购房者合法权益,就应视为无效条款;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虽然有开发商缴纳,但实际负担人是购房者,且开发商的预收税款,在国家对税负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应该退还由开发商多收取的部分,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开发商改变房屋结构,应该通知购房者,让购房者确定是继续购买还是解除合同。否则应构成根本违约,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不解除合同,但让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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