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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窃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2022-03-30 http://www.sxcfls.com

 

申请人(辩护人):余清平,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涉嫌犯有盗窃罪的嫌疑人李某某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2021年7月16日,**公安局对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其涉嫌盗窃罪进行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看守所。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余清平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嫌疑人李某某,向侦查机关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结合目前掌握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李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新的社会危险性,具体分析下:

一、嫌疑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

2021年7月15日,嫌疑人李某某在接到贵局办案民警要求投案的电话通知后,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于2021年7月16日从陕西安康赶到贵局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嫌疑人李某某到案的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自首的构成要件,具有自首情节。

二、在杨某东、李某超和李某某三人涉嫌盗窃共同犯罪中,李某某系从犯。

嫌疑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处于从属、次要的地位,在盗窃中仅起到一定的协助作用,系从犯。

首先,涉嫌盗窃犯罪的犯意提起者不是李某某2021年6月26日18时至19时左右,杨某东、李某超二人让李某某与他们一同开车出去,开车去哪里?干什么?李某某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他们回家取钳子时才知到他们要去偷线缆。在知晓杨某东、李某超开车出去的意图后对他们说:“我不去,要去你们去”。遗憾而可悲的是,李某某最终还是抱着侥幸的心理随同杨某东、李某超前往案发地,以致深涉本案。

其次,嫌疑人李某某参与杨某东、李某超共同实施盗窃的过程中,更多地表现为消极不作为,其言行甚至起到干扰、影响杨某东、李某超盗窃意志的作用2021年6月26日23时许,杨某东、李某超电话、微信通知李某某下楼,李某某下去后被要求搬移杨某东、李某超已盗窃的线缆,在搬移过程中发现有人来了,遂逃离现场并对杨某东、李某超说:“我不弄了,你们也别弄了”。劝说无果,李某某独自待在小区的花园里,杨某东、李某超却再次进入案发现场实施盗窃。

第三,盗窃线缆所使用的作案工具钳子、货车非李某某所有,也非李某某准备或提供。

第四,销赃行为非李某某所为。赃物销售给何人、销赃所得多少,嫌疑人李某某均不之情。

综上,在嫌疑人杨某东、李某超、李某某涉嫌盗窃共同犯罪一案中,李某某系从犯。

三、李某某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且有悔罪表现。

嫌疑人李某某在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通知后的次日,就安排好妻子、孩子的生活和在安康的店铺的经营事宜,驱车从陕西安康赶回贵局投案自首,这充分体现了其认罪悔罪的态度。辩护人在会见嫌疑人李某某时,其明确表示愿意退赔退赃,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陪伴孩子(一个3岁左右,一个3个月左右)、妻子和父母。会见李某某时,从他那悔恨的目光中,辩护人明显感受到了其真诚、真心悔罪的态度。

四、嫌疑人李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新的社会危险性。

(一)从李某某在本案中的表现看,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新的社会危险性。

嫌疑人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充分体现了认罪悔罪的态度。

嫌疑人李某某6月26日盗窃线缆既遂前,曾有劝说杨某东、李某超中止盗窃行为的表现;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行为表现消极,以上说明李某某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性较小。

嫌疑人李某某归案前是从事建筑工程的小包工头,在投案自首失去人身自由之前和被羁押之后,念念不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念念不忘支付工人工资一事。李某某在投案自首前,曾交代其母亲,如果手机被扣押,务必找民警要回手机,以便接受劳务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21年7月21日,李某某母亲从办案单位取回李某某的手机后,就清偿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以上事实说明嫌疑人李某某是一个讲诚信、重信誉的人,是一个人品良好的人,若非深受工程款三角债之苦,很难将其与盗窃罪嫌疑人联系到一起,李某某参与杨某东、李某超实施盗窃,为生活所迫,事出有因。

辩护人认为,一个在涉嫌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起协助作用的从犯、一个被羁押在案仍然对跟随其干活的工人工资念兹在兹的农民工小包工头、一个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的嫌疑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新的社会危险性,不会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李某某全家面临严重的生活困难,决定了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新的社会危险性。

嫌疑人李某某上有父母,下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才3个月大,一个3岁左右,一个人肩负养活全家人的重担,被羁押后,全家的生计已无着落。工程劳务发包方拖欠李某某的工程款,也因其被羁押讨要起来更加困难,再加上其弟弟,即本案的嫌疑人李某超也被羁押,全家人的生活变得异常艰难。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辩护人认为,对李某某取保候审,更有助于实现打击犯罪行为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六十七条、新修正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 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鉴于嫌疑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地位作用、自首情节、全家面临的生计困难以及其为人诚信、重信誉的良好品性,辩护人认为对李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新的社会危险性。

五、李某某亲属愿意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

辩护人依法会见李某某后,又向办案机关承办案件的民警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从目前掌握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就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对李某某的母亲进行释明后,其表示愿意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对李某某取保候审,望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为盼!

此致

   ***公安局

                                                                                                                     申请人: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余清平律师 


从方律师认为:在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中,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是否说理清晰、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都能最终影响取保候审能否成功。因此,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非常重视对辩护律师撰写法律文书的要求和标准,将撰写法律文书,尤其是《刑事上诉状》、《辩护词》、《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重要法律文书作为考核青年律师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方面。如此,才能更好地为委托人、为当事人服务。


                

【本文标签】 盗窃罪 共同犯罪 刑事辩护律师 从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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