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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
上诉人:郭某二
答辩人李**与上诉人郭某一 、郭某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上诉人郭 某二的诉讼请求,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上诉人郭某二主张不承担责任,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上诉人郭某二主张其本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答辩人认为她才是本案真正的责任承担者,而非答辩人,理由如下:
(一)李**遛狗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行为结果应由雇主承担。
李**是郭某二宠物店的员工,白天在郭某二的宠物店内上班,晚上租住在郭某二的房屋内,本案涉事犬并非答辩人李 **所有,而是属于雇主 郭某二所有,遛狗属于李 **平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在案发后,雇主郭某二也扣除了李**的工资, 在一审中答辩人已经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发放截图等一系列证据证明。
(二)退一步说,即使郭某二和李**之间不是雇佣关系,其帮郭某二遛狗的行为亦成立无偿帮工关系。
无偿帮工,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 如果认为郭某二和李**之间不是雇佣关系,则当日李**无偿为郭某二遛狗的行为构成无偿帮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郭某二将狗临时交由李**照料,也不向李**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形成无偿帮工关系,郭某二是否承认将狗交给李**照料,都不影响双方无偿帮工关系在事实上的成立,也不影响其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本案上诉人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一审中郭某二起诉了李**及其雇主郭某二,如果认为这两人之间不存在雇佣或帮工关系,则李**就不应该能牵着郭某二的狗出去遛,郭某二也不应该能扣除李**的工资,这明显与本案的事实不符。因此一审判决书中判决李**与郭某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在事实上认同了两者存在雇佣或帮工关系,应担按照相关法律处理。
综上,不管基于哪一种法律关系,被告李**均不应承担该狗造成的侵权及因此导致的赔偿责任,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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