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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罪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2022-03-15


 

 张振芳,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辩护人,联系方式18591976446;

人:余清平,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辩护人,联系方式:18591966415。

申请事项:对涉嫌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一案,于2020年5月 26日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贵院决定逮捕,由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某看守所。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父亲王某的委托,指派张振芳律师、余清平律师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现结合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及案件进展等相关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为王某某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申请人认为对王某某没有羁押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一、本案事实已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完毕,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传唤讯问时已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也已经固定了本案的全部证据,现案件已侦查结束移送贵院审查起诉,不存在串供或者毁灭罪证的可能性,所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

二、根据王某某到案情况来看,其具有自首情节且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

从王某某陈述及申请人了解到的案件事实看:王某某和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王和阳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虽然对被害人实施了轻微暴力和侮辱行为,但抢取被害人手机及现金是本案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王某阳临时起意的,事先两人并未就此事进行过商量合意,王某某对此并不知情。且王某阳在使用轻微暴力和威胁方法取得王某耀的手机过程中,王某某并没有采取协助的行为。换言之,即便王某某在王某阳实施强拿硬要王某耀手机的过程中给予了一定的帮助行为,那也只起到了辅助性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性较小。且王某某案发后在其父母的陪同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审理抢劫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的情节及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抢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做到准确认定主从犯,分清罪责,以责定刑,罚当其罪。对从犯的处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从犯的罪责,确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抢劫等情节的从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二)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可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从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王某某系未成年人,对其变更强制措为取保候审更符合法律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司法原则。

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未成年人,案发时其只有十四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我国一以贯之的刑事司法原则。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六款“六) 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具备有效的监管条件。

案发后,王某某在完全有可能逃离案件管辖区域的情况下,并没有畏罪潜逃,妨碍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王某某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有固定住所和收入,也承诺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因此,申请对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具备有效的外部监督管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其父母均在西安市未央区,具备有效监护条件,并且本案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固定完毕,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更能彰显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更能体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法机能,也更能凸显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且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完全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定条件,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予以批准。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张振芳   余清平律师

在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中,申请羁押必要性的过程中,撰写《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是否说理清晰、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都能最终影响能否能否成功。因此,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非常重视对辩护律师撰写法律文书的要求和标准,将撰写法律文书,尤其是《刑事上诉状》、《辩护词》、《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重要法律文书作为考核青年律师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方面。如此,才能更好地为委托人、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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