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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无证驾驶属于交强险的相对免责范围,不是交强险绝对免责范围。因此无证驾驶撞到人的,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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