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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 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2024-08-29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

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3〕17号

 

200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3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首长机电设备贸易香港 有限公司不服柳州市房产局注销抵押登记、吊销〔1997〕柳房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并要求发还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

此复。

 

2003年11月17日

【本文标签】 陕西从方 从方律师 西安律师 抵押登记 陕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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