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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 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 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

2024-08-20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

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

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

 

法释〔1997〕3号

 

1997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1次会议通过 1997 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7年8月7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1996〕74号《关于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有关法律未予以规定前 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时效期间为1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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