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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2024-06-14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释〔20243

 

20241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 1 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本规定自20243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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