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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对同一受害人 又有抢劫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2024-06-16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对同一受害人

又有抢劫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1995年5月30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5〕54号《关于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又有抢劫行为是否数罪并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行为人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又抢劫同一被害人财物的 应以绑架勒索罪定罪,从重处罚;同时又抢劫他人财物的,应分别以绑架勒索罪、抢劫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又有抢劫

行为是否数罪并罚的请示

 

19954月20日       赣高法〔1995〕5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唐胜平、石自房、石远彬绑架勒索案案情见本院审理报告 对该案是以绑架勒索一罪处罚还是以绑架勒索罪、抢劫罪并罚,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不一,把握不准。第一种意见认为:绑架勒索中直接从被绑架人身上劫取钱物,虽然符合抢劫的特征,但它是一种牵连行为,应当依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绑架勒索罪从重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罪犯实施了绑架勒索行为,又在绑架的同时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直接从被绑架人身上劫取财物,具有绑架勒索和抢劫的两种故意和行为,构成了两个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此类情况应如何定罪处罚,请批复。

附件:关于唐胜平等人绑架勒索、抢劫案审理报告五份

【本文标签】 陕西从方 从方律师 西安律师 绑架勒索 陕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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