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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4-05-02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310月21日       法〔2013〕229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刑法第六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 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 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 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文标签】 陕西从方 从方律师 责令退赔 非法占有 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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