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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

2023-05-16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住西安市某小区**室,联系方式:******。

原审被告:西安某网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某小区**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西安市碑林区某小区**室,联系方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二项及第四项,依法改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6480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有误,系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每天按实欠租金2%加收滞纳金,现原告将滞纳金计算标准下调为按月息1%计算,二被告仍主张违约金过高。考虑到新冠疫情防控措施对《租赁合同》的履行确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一定期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某网吧的经营,故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告预期利益、疫情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衡量,本院将违约金调整为180000元。合同解除系因二被告违约所致,原告诉请二被告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6480元,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书第7页第2行至第10行)。

(一)案涉《租赁合同》中关于上诉人拖欠租金违约责任的约定前后不一致。

根据一审期间各方提交的《租赁合同》来看,关于上诉人拖欠租金的违约责任,该《租赁合同》中分别有两条约定即第三条第4项、第十条第4

1.无故拖欠租金,出租方给予承租方10天的宽限期,从第15天开始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每天按实欠租金2%加收滞纳金。

2.未按约定支付租金,逾期每日承担应付费用千分之十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承担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涉案《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在该合同中却约定了不同的违约责任,但具体如何适用并未确定,一审法院也并未对适用哪个条款作出说明。

(二)案涉《租赁合同》系被上诉人制定,对于有争议的条款,一审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上诉人的意思进行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合同的制定方,与上诉人就同一违约行为约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第四百九十八之规定,对于上诉人拖欠租金这一事由,本案应当适用有利于上诉人一方的合同条款,即《租赁合同》第十条第4项约定:“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和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由承租方承担的其他费用,逾期每日承担应付费用千分之十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承担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也就是说,作为承租方的上诉人,若因欠付租金导致出租方(被上诉人)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上诉人应承担一个月房租的违约金。

(三)《租赁合同》第三条第4项约定中的违约责任适用的前提是上诉人“无故”拖欠租金,就本案情形并不适用。

《租赁合同》第三条第4项约定,无故拖欠租金,出租方(被上诉人)给予承租方(上诉人)10天的宽限期,从第15天开始出租方(被上诉人)有权向承租方(上诉人)每天按实欠租金2%加收滞纳金。本案中,上诉人主观上并非故意拖欠租金,客观上,主要是受到疫情影响,上诉人所运营的西安某网吧多次关门停业,经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最终导致上诉人无法按时交付租金。

综上,对于上诉人拖欠租金这一事由,本案应当适用《租赁合同》第十条第4项的约定。一审法院对本案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有误,系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80000元)数额过高,不合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应当与因违约产生的损失相当。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远远高于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应该予以调整。

三、被上诉人恶意延长解除合同时间,有扩大损失的故意。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李某通过妻子吴飞建设银行账户向原告银行账户转账交付租金65920元,2018511日,被告李某向原告银行账户转账交付租金50400元,合计缴纳租金116320元,此外再未支付过租金……”可知,上诉人在缴纳116320元租金后,一直处于欠付租金状态。

《租赁合同》第十条第4项明确约定,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日的,被上诉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本案中,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长期违约,在其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前提下,仍然选择与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有恶意延长合同解除时间、扩大损失的故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但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并未考虑该因素。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合同具体适用条款作出错误认定的前提下,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现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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