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挪用资金罪
1.《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追诉标准:经常发生企业主将企业收回的业务款直接作为自己的个人财产的现象,虽然刑法规定的主体为工作人员,未提及股东,但经常股东在公司中又担任相当职务,如总经理、董事长等,从而又符合单位工作人员这一主体特征。
3.防范措施:鉴于企业家在日常经营中很容易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混同,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潜在行为进行思考,并在日常行为中加以规范和注意。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故而股东不能随意占有公司财产;但公司财产说到底还是股东的经营成果和财产,只是取得的时间和方法的问题,这就给股东使用企业财产提供了渠道。
公司应当制定规范的财务规章制度,允许财务定期提取备用金,同时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股东可以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方式,给自己预留工资奖金,以备不时之需的冲抵,同时公司应当以章程的方式规定利润的分配方式,或半年一分;或一季度一分等等,并配以适当的平时和年终利润核算的调整方法。这样,股东可以临时提取利润的形式规避挪用资金的规制。
02行贿类犯罪
1.《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防范措施:商业行贿罪是民企比较高发的刑事风险。民企为了获得订单,不可避免的需要对客户方主管采购工作的相关职员给予好处,使自己获得较大的竞争优势从而取得订单或取得更多订单。这种行为存在很大的刑事风险。公司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平合理的市场规则进行合法合规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可以要求员工签署《反商业贿赂协议书》及《反商业贿赂承诺》,严格规范员工的行为,避免因个人原因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中国是人情社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常出现和权利关系纠缠等情形。某些企业家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及获取高额的利润和回报,对官员进行了利益的输送。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大批官员的落马,而这些官员的背后出现了很多的企业和企业家。而企业只要被纪律检查机关传唤协助调查,马上就有银行催还贷款,引发一系列危机,对家庭、对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
随着反腐力度持续不断的加大,政府努力实现“官员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政治局面,不断推进政府权力透明化、公开化。因而企业家需转变行事风格,预防企业腐败现象,规避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
03逃税罪
1.《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刑罚。
2.防范措施:一旦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无论是否认同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都要一边积极补缴税款和罚款,另一方面积极准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争取撤销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04串通投标罪
1.《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防范措施:企业自行也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与代理进行投标的机构或个人(关系人)签署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关系人负责投标事务的策划、投标方案的拟定以及投标文件的制作等事项,并收取相应报酬。关系人承诺其与招标机构(含代理招标机构)主管人员并无利害关系,且承诺不以违法方式进行投标等。
05污染环境犯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所指的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本身都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但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就有可能污染环境,进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以前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常常被环保主管部门课以行政处罚,要求整改,很少有企业因为污染环境被停产停业,更没有企业家以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今绿化环境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题,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基调,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绿色环保。司法实践中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企业环境罪要对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06食药类的犯罪
《刑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污染环境罪一样,以前此类犯罪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司法机关基本不进行立案调查或进行刑事追究,基本以行政处罚为主。但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关注度的增加,司法机关无论从立法和司法上都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07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企业和企业家资产的混同,会导致企业家涉嫌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特别在家族企业中,企业家常常认为这个企业是自己的,根本没有意识到企业资产和自己的资产不是同一性质的财产。因此支配企业的钱往往非常随意,比如将企业的钱划入自己的账号或者关联企业,或者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借款等行为。例如某企业家名下控股有两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资金困难,该企业家将自己控股的一家企业账上的50万元划入困难企业。此后被这家企业的一名股东举报,该企业家以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调查。
08危害税收征管罪
《刑法》第三章第六节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一共涉及到16个罪名,如果企业没有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很容易出现税收违法行为,严重的则涉嫌税务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企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税务问题时主要的罪名,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近年来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员工工资提高,成本增大,压力巨大。相当一部分企业会有偷税行为。表现突出的在民营企业中常常有两本账册,一本是提供给税务机关,以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另一本是企业内部账册。这样做企业减少了税赋,但会带来更大的风险,不经意间就会面临刑事法律责任。
因而企业应该诚信纳税,尤其要注意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合理控制税务管理的流程和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09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是关于恶意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变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转移财产”就是通过无偿赠与、恶意低价转让、过户登记等方式,将本来属于自己名下的财产转到他人名下。一是有能力支付而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如果数额未达到较大,或者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又或者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支付的,都不构成本罪。对于由恶意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目的是加大对劳动者获得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包工头胡某因拖欠民工工资12万元后逃匿,被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该案是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
自从有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后,劳动者的讨薪情况有了相应的好转。很多企业家债务可以不还,但员工工资尽量归还,是为了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10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在公司法修改及国务院规定审批权限放开后,公司在注册时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和缴足出资的期限规定。因而,本条只使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原有刑事法律关于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使用范围及犯罪主体发生了变化。与过去相比,企业家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刑事法律风险将大大减少,但是并不意味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就已经取消了。因为一旦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侦察机关对企业立案侦查,但是苦于找不到合适的罪名时往往会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来定罪处罚。
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大多数企业家面临着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问题,为了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企业家在无法通过正常的融资渠道获取经营所需资金时,往往会通过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融资,而企业融资类刑事法律风险主要出现在两种融资过程中,一是向社会民众公开筹集过程中,一是向金融机构贷款过程中。
向社会民众公开筹集过程中可能会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1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2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为涉众型经济犯罪,从法条我们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罪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较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集资诈骗罪量刑起点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实务操作中,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根据集资后资金的总体运用方式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集资后携款潜逃或者全部挥霍,当然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实践中情况可能更为复杂,根据案例具体讨论分析。
向金融机构贷款过程中可能会触犯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
企业家为了向银行贷款,满足银行贷款的审批标准和要求,银行常常口头指示企业更改财物数据,以符合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和财物审查需要,企业家为了获取银行贷款,基本上都会满足了银行的要求,修改财物报表和数据。但一旦企业无力或者无法归还银行贷款时,企业家同时也面临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存在于设立、运营到终止的各个环节,往往是“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那企业家怎样来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提高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意识,企业家应多接受刑事法律培训,认识到刑法不仅是用来惩罚不法行为,也是用来保障其合法权益。
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使包括刑事法律风险在内的法律风险管理的重点从事后处理向事前防范转移。
将预防思维导入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推荐企业内部反腐的公开化、透明化,预防企业的腐败现象,正确处理政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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